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7 14:51来源: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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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21〕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
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革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改革内容
  (一)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建立完善“两张清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简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吉林省落实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共523项,以下简称中央层面设定事项清单)分类实施改革;吉林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简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吉林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共5项,以下简称吉林省层面设定事项清单)分类实施改革。中央层面设定事项清单和吉林省层面设定事项清单由省市场监管厅会同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另行发布,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更新。
  1.直接取消审批。取消中央层面设定的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直接取消审批后,有关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2.审批改为备案。将中央层面设定的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应在2022年底前纳入吉林省“多证合一”改革范围,确保企业设立登记与备案同步完成。暂时无法纳入“多证合一”范围,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坚决防止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实施有效监管。(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3.实行告知承诺。对中央层面设定的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层面设定的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主管部门应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跟踪回访,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4.优化审批服务。对中央层面设定的40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层面设定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按照以下5种方式分类改革: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取消许可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1.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覆盖管理。“两张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清理情况报告于2022年1月31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厅。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直接取消和审批改为备案事项涉及的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库,自2021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进行审批。(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2.加强经营范围登记与经营许可的衔接。2021年7月1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引导和服务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办理登记,并及时调整更新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以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按“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分类表述。“许可项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依法需要监管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同步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3.创新推行企业准营集成服务。以系统集成思维深化“证照分离”改革,2021年底前在省内部分地区试点开展企业准营集成服务改革,通过吉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对接,对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的多个许可事项,做到“一键导航、一表申请、一次办理、一码关联”,实现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四减”目标,为企业提供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的准营集成服务。(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4.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2021年底前,实现企业可持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吉事办”平台,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有关部门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2022年底前,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免费发放,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由线下窗口向线上网办转变。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实现政府部门涉企经营信息集中共享。(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一个行业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其中部分审批事项取消后,由原审批部门和现审批部门依法定职责共同监管。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2021年底前按照本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2.健全监管规则。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2021年底前全部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3.创新监管方式。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完善信用监管,2022年底前实现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紧密结合,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进一步增强监管威慑力。加强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进一步提升监管的靶向性和精准度。(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四)扎实做好改革前期准备工作。
  1.优化完善“证照分离”信息共享平台。2021年6月30日前,省市场监管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经营范围与许可事项对应关系库,依托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根据企业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内容,在企业办理登记后向有关主管部门同步推送企业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认领,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2.分类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培训。2021年6月30日前,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组织开展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培训,牵头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工作特点,分类开展针对性培训,系统解读改革措施,介绍信息共享平台使用方法,确保相关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办理改革后各项涉企业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持续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推动“证照分离”改革落地见效。(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市场监管厅、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证照分离”改革厅际协调推进机制。省市场监管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证照分离”改革,解读改革政策,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省司法厅负责改革过程中的法治保障工作;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梳理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加强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和共享,为“证照分离”改革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运用“五化”工作法,针对具体改革事项,逐项细化改革全覆盖落实措施,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依托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政策直达基层、直达企业。定期总结评估改革情况,开展政策评估,完善改革举措。注重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固化完善,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