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含构筑物)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流程。
(一)调查。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据市、区管委会拟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告,组织未经登记建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查明权利人、使用人、位置、建设时间、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及取得的审批手续等基本情况;并在现状实测图上标清图示,拍摄照片,收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户为单位建立登记台帐,一户一档,形成案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全部调查内容。
(二)制定认定标准。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对项目提出拟认定标准后,提请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对拟认定标准进行讨论后作出决定。如联合工作组对拟认定标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报区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
(三)审查、审核。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填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申请书》,持全部调查材料,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申请认定。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审查,初步确定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类型。相关成员单位依照规定和部门职责,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联合工作组召开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审核决定。
(四)处理。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依据联合工作组的审核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制作完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决定书)。
认定决定书以及公示、公告等文书加盖管委会公章。
(五)复查、复核。公示期间有异议可能会影响审核决定的,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提出复查意见,报联合工作组集体讨论,作出复核决定。相关单位依据复核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认定决定书。
(六)公示、送达。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将认定决定书以及公示、公告等文书依法送达权利人。
(七)执行。认定决定书送达后,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部门职责,依据认定决定书的内容执行。
(八)存档。相关承办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按户建立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档案,永久保存,并制作副本,移交区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永久保存。
(九)因建设年代久远,成因复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难以提出认定意见或联合工作组难以作出认定的重大疑难未经登记建筑,由联合工作组集体讨论后,报区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依据会议纪要,制作认定告知书。
(十)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足以影响原决定的,公示期满,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制作认定决定书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送达。
(十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可能会影响原决定的,由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组织承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报联合工作组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后,报区领导班子会审定,形成会议纪要。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依据会议纪要,制作认定决定书,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公告、送达。
(十二)对于事实清晰,无需制定项目认定标准,在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完成调查后,向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提交认定申请,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后,可直接提请联合工作组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意见。并按相应程序办理。
(十三)对开发区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四)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合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可以适当给予补助或奖励的建筑类型分别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调查认定和处理组成机构:
同时调整联合工作组,由管委会副主任担任组长,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开展日常工作。
建立联合工作组工作例会制度,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作出审核、复核决定。
三、调查认定和处理联合工作组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调查未经登记建筑基本情况;负责认定后的补偿、补助、奖励等处理工作。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
纪检监察、审计局: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纪检监察、审计等工作。
维稳工作办公室:负责信访接待、维稳等工作。
规划局:负责对合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未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筑出具证明、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调查材料出具证明、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存在生活特殊困难等情况出具证明、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等工作。
国土分局: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曾经取得的用地审批手续、土地证照出具证明、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等工作;负责对在原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前已经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的用地手续出具证明、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等工作。
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依据市容审批手续建设的未经登记建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等工作;负责依据临街门面装饰或临时占道及户外广告审批手续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出具证明、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等工作;受管委会委托,负责牵头组织拆除被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等工作。
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及曾经取得的城建审批手续的情况及效力出具证明、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和使用人户籍及居住情况出具证明;配合调查、审查、复查和征收处理秩序维护等工作。
《关于成立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联合工作组的通知》(长汽车管发〔2013〕32号)从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