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汽车办字〔2014〕8号
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
现将《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汽车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实施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财政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汽车区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汽车区所属(由财务核算中心拨款、报销)各部门,独立核算报销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汽车区党政办公室任务为: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实施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维护的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汽车区机关所属各部门和各独立核算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优化配置、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范围
1.汽车区财政规定固定资产标准为:指为办公设备、物资,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均为固定资产应登记入帐。
2.依照财政规定,固定资产分为: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共计八类。
3.固定资产计价: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并根据固定资产类别的原值、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原值5%)确定其折旧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末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责任
汽车区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资产管理办法。
1.汽车区党政办公室为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管委会负责对8类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计划编报、经费预算、上报管委会审批、采购、验收、记帐、平衡调剂、借用、统计报表等工作。
2. 党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定汽车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固定资产的建帐工作与管理;协助财政组织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管委会资产的平衡调剂、报废、报损、报失的审批和处理;组织购买各类设备、家具等。
3.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年度清查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部门所负责的资产台帐,指派本部门固定资产协管员负责登记和精心保管,资产每半年须进行全面盘点,配合财政局、党政办公室定期盘点和不定期抽查,并按汽车区的财务制度做好其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4.各职能管理部门职责:
a、财政局职责:负责汽车区资产的计价和相关帐务处理;从财务角度对汽车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具体建议;负责汽车区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和不定期抽查,参与汽车区的资产管理工作。
b、党政办公室职责:负责汽车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品、汽车等固定资产)的年度计划、预算和采购,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c、建设局职责:负责制订年度开工的在建工程计划和预算,对未竣工的工程项目进行资产管理;并在在建工程竣工后,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向财政局进行交接,并办理交付手续,并向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备案登记。
5.汽车区资产管理采取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由部门领导负责,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并配合汽车区的归口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 加强财会管理。汽车区财政局监督各部门的经费开支和帐务管理,并指导各部门健全帐务,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财政局按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党政办公室对固定资产的购入、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相应会计手续。归口部门应接受党政办公室、财政局的监督,按时向党政办公室、财政局报送购置计划预算及规定的统计报表,共同搞好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及领用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合理布局、轻重缓急的原则,按照汽开区工作、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进行规划,贯彻勤俭的方针,逐步解决。
第九条购置固定资产要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的可能,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各使用部门编报年度购置计划及预算,年度购置计划及预算汇总平衡后,报管委会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执行采购。
第十条 使用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前需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待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执行采购。本市采购的固定资产到部门后3天内,外地采购的固定资产到部门后7天内,由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对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办理资产登记、入库和报帐手续。凡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原始单据主要指合同书、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发货单、统一发票。填写“入库单”之前必须经过验收,并在原始单据(税务发票)上有采购人、验收人、批报人签名。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汽车区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一条 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和调换,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出借或调走固定资产。资产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汽车区员工都必须维护和支持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时,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党政办公室,再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护,安排修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重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大力提倡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贵重设备要实行专管公用、资源共享,提高其利用率。
第十五条 汽车区员工在单位外进行工作,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设备。如确需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应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汽车区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借用、调拨、报损、报废等。各使用部门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变更申请单。对暂时调剂不了的固定资产,要注意保管,保证其完好率。各部门有闲置、多余积压固定资产而不及时报告者,应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七条 调出、转借、正常盘亏、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党政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提出具体建议,上报管委会批准,根据汽车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调出、转借、盘亏、注销手续。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找出责任人,财政局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提出具体建议,上报管委会批准,有关部门根据管委会的处理决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办理相关的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财政局汇同使用部门每年年底对汽车区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每半年对管委会资产进行一次核查,使帐物、帐卡、帐帐保持一致。相关使用部门除每月正常盘点外,应半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量与帐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价,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价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入营业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汽车区固定资产的相关手续原件和档案由党政办公室、财政局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