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我区消费维 权工作效能,经管委会同意,建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在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
(二)会商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三)加强各有关执法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联合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专项执法工作,查处典型消费侵权事件;
(四)整合我区消费维权工作资源,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治理;
(五)加强对有关行业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
(六)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
(七)完成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工商分局、检察院、经济发展局、教育局、党群 工作部、财政局、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商务局、社会事业管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党政办公室、区消费者协会1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工商分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工商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工商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商分局,主任由工商分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承担各成员单位的召集工作,协调、督促、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分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消费维权宣传、专项执法、信息互通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主要任务是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会议组织筹备、宣传、联合执法、信息交换等方面工作;按职责分工,具体落实本部门承担的消费维权工作任务。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参照长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工商分局: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方案;承担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检察院:积极开展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消费者协会不提起诉讼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教育局:负责推动在各类学校开展有关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教育。
党群工作部:指导各地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及时化解消费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财政局: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依法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局:加强对商业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规范旅行社及导游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对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社会事业管理局:加强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网络文化(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品市场等进行行业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关乎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消毒产品的监管;负责对本区医疗机构、医疗安全、 医疗服务标准监督管理。
质监分局: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从源头打击制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处理消费者有关产品质量的诉求。
食药监分局:畅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问题产品召回义务;加强食品药品监督抽验,发布食品药品消费警示,引导公众理性消费。
党政办公室:对以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制定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济发展局:组织开展明码标价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工作;指导全区价格监督员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本区域内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相关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本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营造金融消费安全环境。
区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就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根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要求,通报、协调
各部门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政策措施,确定重大事宜。
(二)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视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三)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开发区管委会,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各成员单位应在联席会议框架内,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按照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形成合力、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相关维护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信息互通、强化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和运用好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