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使用土地批复》第0305号、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6]第7号、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6]第7号。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东山村部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街道东山村内位于西湖大路以西、东风大街以北的部分集体土地。
二、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三、禁止事项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此范围内严禁抢栽、抢种农作物、花卉和苗木等,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设备。如违反此项规定,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补偿。
四、暂停办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期限为:2023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办理公司、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广告牌匾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房屋调查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等附着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由农业农村、街道办事处、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项目《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依照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