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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长春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08 00:00来源: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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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按照《长春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提出申报奖、补项目。

(二)申报材料

1、新设金融(类)机构补助项目

(1) 资金申请报告; (2) 金融监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 (4) 运营资本证明材料;(5)安置就业人数证明材料。

2、新设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经费补助项目

(1) 资金申请报告; (2) 金融监管部门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 (4) 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用合同。

3、民间金融街奖励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区政府出具成立金融街或金融中心证明文件;(4)入驻企业情况;(5)安置就业人数证明材料。

4、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放奖励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2)申请奖励类贷款项目汇总表;(3)申请奖励类贷款投放明细;(4)完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基金投资长春重点项目奖励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2)投放项目名称、协议;(3)投放额度证明材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地方法人银行绩效奖励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2)申请奖励类贷款项目汇总表;(3)申请奖励类贷款投放明细;(4)完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安置就业人数证明材料。

7、保险及保险中介机构绩效奖励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2)保费收入及增幅、赔付支出证明材料及明细;(3)完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安置就业人数证明材料。

8、小额贷款公司绩效奖励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2)省金融办批复;(3)根据报表系统显示2016年度报表累计放贷数据,并超过注册资本60%用于支持小微企业,需提供贷款明细;(4)2016年度国地税缴税凭证;(5)安置就业人数证明材料。

9、企业上市融资奖励项目

新三板挂牌公司:(1)资金申请书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当年所处时间节点的完税证明或缴税说明(由企业所在地国税、地税出具并盖章);(4)股转系统受理函及挂牌函。

拟上市公司:(1)资金申请书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当年所处时间节点的完税证明或缴税说明(由企业所在地国税、地税出具并盖章);(4)完成辅导备案证明、证监会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通知书。

IPO公司:(1)资金申请书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当年所处时间节点的完税证明或缴税说明(由企业所在地国税、地税出具并盖章);(4)公开发行(买卖)股票通知书。

域外上市公司迁入:(1)资金申请书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当年所处时间节点的完税证明或缴税说明(由企业所在地国税、地税出具并盖章);(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上市公司再融资:(1)资金申请书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当年所处时间节点的完税证明或缴税说明(由企业所在地国税、地税出具并盖章);(4)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再融资证明文件、再融资金额的60%投资于长春市域内证明文件。

10、企业发债融资奖励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2)债券融资发行公告;(3)接受注册通知书;(4)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农村金融改革试验补助项目

(一)银行、保险在农村金改区域内设立网点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金融机构在农村金改区域推广创新金融产品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产品推广(含推广规模、增长幅度、可持续性指标)证明材料;(3)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金融机构在农村金改区域增加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投融资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产品支持品牌建设(含品牌取得荣誉、品牌投资与融资比重、品牌产品收入增长幅度指标)证明材料;(3)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金融机构在农村金改区域建设产权交易、农村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支持农村金融服务站建设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2)县(市)区推荐材料及对整合功能的认定;(3)农村金融服务站影像资料。

(六) 在农村金改区域发起设立涉农相互保险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3)涉农相互保险保单。

(七)在农村金改区域推出创新涉农保险产品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2)创新涉农保险保单;(2)上一年度涉农保险额度。

12、其它奖励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2)有关证明文件。

二、申报程序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材料经县(市)、区、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初审汇总,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分别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市金融办相关处室各二份。

三、有关要求

(一)县(市)、区、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财政局要严把初审关,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做到规范、清晰、完整,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市级复审时视为不合格项目。

(二)各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市财政局将会同市金融办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文件,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申报时间:2017年12月7日— 12月12日,逾期申报不再受理。

三、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张学武         电话:89865602

市金融办:徐金鑫         电话:88777616

         金融合作处     电话:88777616

         金融发展处     电话:88778200

         资本市场处     电话:88777617          

         地方金融管理处 电话;88778201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长春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