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30 09:56来源: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汽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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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监管,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促进行业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有效运用行政相对人公共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第三方信用评价等结果,将行政相对人提请办理行政审批服务、环保设备监管等纳入社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生态环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
  第三条 生态环境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采集分下列途径:
  (一)年度报告发生的再生性信息;
  (二)日常巡查、监管执法产生的发生性信息;
  (三)获得荣誉、奖励、表彰等荣誉性信息;
  (四)申请办理的资质、证照等信息;
  (五)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息。
  第四条 生态环境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行业相关监督、投诉举报、行业相关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第五条 生态环境领域信用等级分为优、差两个等级。优级为信用诚信企业;差级为信用不良企业。
  第六条 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优级信用诚信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或受到相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市场主体。
  (二)差级信用不良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因为生态环境违法构成犯罪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6.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8.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9.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10.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1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12.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1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14.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八条 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优级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并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差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行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