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使用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行为,提升服务质量,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数据安全保护的要求,根据《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长春(吉林长春)”网站数据管理制度》、《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长春(吉林长春)”网站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汽开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循“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数据管理员使用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填报数据时,不得对原始内容进行修改,保护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条 工作人员对电脑设备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避免因为电脑损坏等设备问题,对传输的信息造成破坏和损失,保护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要加强审查发布在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的信息,保障信息传播安全,防止和控制非法、有害的信息通过传播,避免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章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使用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提供数据、信息时,应提前做好查毒、杀毒工作,保证其不因偶然或者恶意侵犯而遭受破坏、更改及泄露,保护数据、信息从各相关单位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确保信息文件无毒上载。
第五条 使用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提供数据、信息时,要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六条 使用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提供数据、信息时,必须做好备份工作。
第七条 对使用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明确发布信息审查制度。定时检查已发布信息的完整性、合法性,如发现被删改,应及时上报。
第八条 涉密数据不可放置个人计算机中,非涉密电子邮件的收发也要实行病毒查杀。
第三章 信用平台、网站使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接触信用数据、信息的工作人员均需按要求签署《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网站应用安全保密协议》。
第十条 汽开区指定专人管理平台账号,各成员单位在账号需要增添、修改、删除及等级调整时,应及时上报区管理员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后台填报数据。
第十二条 不得将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的账号密码告知他人,禁止非工作人员使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及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后台。
第十三条 提高安全意识,不使用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后台时,应及时注意锁屏。
第十四条 所有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社会公布获取的信用信息,未经信息提供方允许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四章 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严格依照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的数据安全原则,坚持“安全第一、综合防范、预防为主、持续改进”。
1、安全第一:数据安全为业务的可靠开展提供基础保障。把数据安全作为数据系统建设和业务经营的首要任务。
2、综合防范: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重,建立有效的识别和预防数据安全风险机制,合理选择安全控制方式,使数据安全风险的发生概率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3、预防为主:依据国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数据安全管理最佳实践,对重要数据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的隐患,降低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概率。
4、持续改进:确保数据系统能够持续、可靠、正常地运行,并不断完善全面覆盖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为各项信用类业务的平稳运行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网络安全检查。
第五章 应急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使用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过程中,一旦发现安全事件和隐患,立即向平台、网站维护人员反馈。
第十八条 积极配合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尽快排除故障,恢复系统。
第六章 其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第十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制作、传播、复制有害信息。
第二十条 入侵他人计算机。
第二十一条 未经授权对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信息(包括系统文件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修改、复制和删除等。
第二十二条 盗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第二十三条 故意干扰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网络的畅通运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其他危害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