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长民办发〔2019〕11号
各县(市) 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 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吉民函〔2019〕9 号) 精神,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申请人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或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
1.遗留问题处理。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各县(市) 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2.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到属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一般流程为: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窗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然后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取得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3.经营性养老机构。申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的,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将有关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依法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并同步至地方协同监管平台双告知系统。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定期通过双告知系统获取相关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并及时做好经营性机构备案工作,备案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进行公示。
二、及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1.新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所在地民政局养老服务职能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从取得备案回执之日起,开始享受我市养老服务业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
2.许可到期养老机构。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到所在地的养老服务职能部门备案。从取得备案回执之日起,继续享受我市养老服务业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
3.备案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具备一张网政务审批条件的由对外窗口统一接受并初步审核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暂不具备的由养老服务职能科(处)室直接受理备案;材料不全的告知其所需补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及时转交养老服务职能部门受理。养老服务职能部门在备案检查材料中,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机构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无问题必须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和备案公示书,并书面告知现行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标准清单。备案办理工作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 5个工作日。相关材料可以通过窗口预约转交或者挂号信邮寄给当事人。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指导养老机构将备案公示书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明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养老服务质量检查的范围。
各县(市) 区、开发区养老服务职能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各县(市)区、开发区养老服务职能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对于登记后未备案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提醒联络和督促指导。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养老服务职能部门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4.信息平台共享。市民政局将进一步强化全市养老服务监管平台的应用,统筹指导、不断优化市、县(市)区养老服务职能部门之间和其他相关部门间的数据接口对接。各县(市)区、开发区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养老机构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并主动加强日常信息的管理维护,确保平台信息及时更新,实现动态管理,并与本区相关监管部门共享,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养老机构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做好登记与备案的有序衔接,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确,保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履行好行业管理、登记管理、业务主管等管理职责,执行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督促指导街道(乡镇)落实养老机构监管责任,并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或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治。属于建筑、 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同级建委、房管、消防、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各县(市)区、开发区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要依照双随机检查的相关规定会同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发起对养老机构联合检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做好养老机构的相关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公益性养老机构依法按年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引导养老机构在内部治理、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健康发展。要落实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职能,以及资金和人事、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经营范围或章程开展活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的,要认真履行管理 职责,防止变更性质。同时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并办理社会组织登记。
四、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
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举措,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要及时将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区政 府网站、民政门户网站、多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属理解掌握。
民政部即将修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民政局也将跟进推动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进一步明确对养老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各县(市)区、开发区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以便尽快提出改进措施。
附件:1.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
2.关于成立XXXX的审查意见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4.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6.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长春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