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养老服务业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5 14:50来源: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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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养老服务业
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民联发〔2021〕3号
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业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长春市养老服务业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长春市养老服务业补贴资金 
申报和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业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8〕862 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业补贴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贴对象,是指本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老年人及依法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
  第四条 市、区两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项目建设,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申报补贴资金,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民政局制定调整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核批复、资金拨付、绩效管理、财政监督等工作。
  区级民政部门应组织补贴对象应用长春市养老监管与服务平台,对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机构补贴对象进行实地核查。配合区级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联合民政部门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组织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确保补贴资金按标准足额发放到位。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长春市养老监管与服务平台系统的开发维护、模块升级、使用培训。
  第六条 区级民政部门应组织申请养老服务业补贴的养老机构,在长春市养老监管与服务平台中如实、准确地录入养老机构基础建设、床位设置及使用、服务人员配备、入住人员基本情况、收费标准及享有相应优惠政策等信息。平台每周两次对入住老人进行生物认证人脸识别,养老机构未进行信息录入或入住老人未进行认证的,将不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区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由社区协助)将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老年人的基本信息采集录入平台。
  第七条 区级民政部门应履行平台审批和监管职责,按月进行补贴金额核算确认。
  第八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达养老服务业补贴资金申报通知,根据现行政策标准和国家、省、市重点工作任务等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 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按照补贴资金申报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并对机构补贴申报对象逐一进行实地核查(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正式申请文件,按照通知要求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申报的养老服务业补贴情况按照长春市养老监管与服务平台录入情况进行书面审核,市财政局将申请资金下拨至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老年人的应按月发放,补贴对象为机构的应在上级资金到达后30个工作日内商民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用途管理使用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每年养老服务业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补贴资金下拨时,对资金结余部分进行核减,不足部分进行补足。
  第十四条 区级民政、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申报的责任主体,区级民政部门应对申报补贴对象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全面核实,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补贴的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防止出现虚报、瞒报、骗取补贴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应将养老服务业补贴资金下拨情况在区级政府门户网站、补贴对象所在街道或社区、申请补贴养老机构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从事补贴资金申报下拨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如有违反规定协助补贴对象骗取补贴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如实申报,如有虚报瞒报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核实将追回所享受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依据长春市养老监管与服务平台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查;并会同市财政局(可委托专业机构)不定期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原则上三年之内,抽查范围全覆盖。
  第十九条 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绩效考核制度,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补贴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2018年5月22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印发<长春市养老服务业补贴资金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民发〔201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