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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6:21来源: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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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长春市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2024年《长春市城区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精神,为全面做好2024年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汽开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各项工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汽开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切实保障不同群体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教育部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等纪律要求。坚持部门联动,落实《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教联〔2019〕34号)要求,与公安、房地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公正公平,及时公布相关政策信息,接受各方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确保招生工作规范稳定有序,努力让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享有公平且有质量的教育,促进汽开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属地主责
  成立汽开区教育局、公安、街道、房屋征收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形成工作合力,规范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要求,针对招生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通力合作,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成立汽开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盛新春  汽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张玉英 汽开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  员:高福坤 汽开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王春锋 汽开区教育局副局长
  于百锋 汽开区教育局副局长
  周国兵 汽开区教育局副局长
  姚明亮 汽开区教育局副局长
  公安局、各街道、房屋征收中心分管领导成立汽开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小组
  组  长:刘飞 汽开区招生办公室主任
  成  员:汽开区教育局机关各科长
  汽开区各中小学校长
  汽开区招生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    
  要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要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规定,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做好信访处置工作;要进一步健全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常态化开展入校专项行动、数据比对核查、学籍系统监测,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二)合理划定片区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保障学位供给。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各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稳妥推进多校划片。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办学性质和办学层次改变、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要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对新建学校科学调整片区范围,学区查询系统在招生前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探索大学区制(集团化办学)招生试点。
  (三)优化招生流程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部署,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阶段新生登记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禁止要求家长提供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做到集中时间、集中地点、一次性收取,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做到“一次采集,多次复用”。
  (四)坚持依法依规招生
  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严禁”和长春市招生工作“十不准”要求;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和相关纪律要求;落实国家、省、市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完善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依规有序入学。  
  (五)坚持分级负责                    
  在汽开区管委会及汽开区教育局的统筹和领导下,由汽开区招生办公室根据区域教育布局和常住人口的实际分布情况,对汽开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划定学区、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统一向汽开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配适龄儿童少年,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六)坚持“两个一致”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父母为第一监护人。汽开区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学区学校,应当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和学校学位预警相关规定。“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父母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父母一方在外地工作且户籍在工作地,父母一方为农村户籍等情形,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一方户籍一致的,视为符合此原则,下同),户籍地址应与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由汽开区统筹安排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汽开区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人户籍与家庭住房一致,自出生之日起,即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上并实际居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视为符合“两个一致”。
  房屋权属证明包括:商品房产权证;经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按相关规定获得已备案可查证的公产房、公租房(廉租房)合法材料(户籍及房屋权属证明的时间应在入学当年正式网上报名开始前一日取得)。
  (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信息,加强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下发《义务教育招生报名工作家长须知》,向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告知招生政策、报名时间、报名方法及需要审核的各种证件,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
  三、入学条件
  小学:凡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且具有汽开区户籍或具有汽开区有效居住证或居住在汽开区的适龄儿童可入读汽开区小学。
  初中:凡具有汽开区户籍或具有汽开区有效居住证或居住在汽开区并已经完成小学阶段(六年制)义务教育的毕业生,可入读汽开区初中。
  小学学制一律为六年,初中为三年。
  四、招生办法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依法保障区域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一)公办学校
  1.坚持“两个一致”原则
  公办学校招生按学区划分方案组织实施,按学区划分入学。学区入学应当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2.实行排序入学
  分配原则是以汽开区户籍为主要依据,先分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次分配含有汽开区户籍或住房的适龄儿童少年,最后分配非汽开区户籍且在汽开区无住房但居住在汽开区适龄儿童少年。具体如下:
  (1)具有汽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①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按照学区划分分配到所属学区学校就读。
  ②汽开区户籍且持有汽开区的廉租房协议的,提供廉租房协议,即可分配到所属学区学校就读。
  ③汽开区户籍,拆迁后已经回迁,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落户手续的,只要其能提供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和汽开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出具的拆迁证明,即可分配到所属的学区学校就读。
  ④汽开区户籍因拆迁原因暂时租房居住的,如果所属学区学校有空余学位,可以分配到学区学校;如果所属学区学校没有空余学位,则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⑤汽开区户籍但无房的,先按照户籍地址预分配到学区学校,若所属学区学校没有空余学位,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2)随迁子女
  非长春市户籍人员的随迁子女,其入学没有学区,其居住地所属学区学校如有空余学位,则可以入读学区学校;如没有空余学位,则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即保证其有公办学校的学位,但不能保证其学区入学。
  ①非长春市户籍,但是在汽开区已购房的,提供其原籍户口、汽开区居住证和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房证、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在所属学区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优先于非长春市户籍的无房者入读学区学校。
  ②非长春市户籍,但在汽开区内无房且租房居住的,提供其原籍户口和汽开区居住证,在其居住地所属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可以分配到学区学校入读;若没有空余学位,则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读。
  ③九台、双阳户籍的,提供其原籍户口及居住地社区开具的社区居住证明,分配原则参照(2)随迁子女中①②两项执行。
  (3)长春市非汽开区户籍,但在汽开区居住的,按照长春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原则上不接收长春市非汽开区户籍的人员子女到汽开区就读,但考虑到这部分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其家长征得户籍所属区教育局同意,且在所有学生报到入学完毕后,若仍有空余学位,则可以接收这部分人员的子女到汽开区就读,但是只能分配到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3.实行九年一贯直升入学
  区内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小学部毕业生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直升到本校初中部(其中第四中学联盟区三所小学实验小学、第一小学、第四小学可以直升到第四中学)。
  4.空余学位随机派位入学
  各校在招收符合学区内“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外,按照入学政策可继续接收相关人员,空余学位可以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5.其他特殊情况
  各校负责对已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住房地址进行登记管理。学生在学区学校入读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地址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入学,即同一套住房小学六年一个学位,初中学校三年一个学位,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个学位。不符合学区入学原则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即保证其有公办学校的学位,但不能保证其学区入学。对于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实施“长幼随学”服务。
  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汽开区招生办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凡是往年已经入学并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再进行报名。
  (二)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面向长春市各区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全员注册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汽开区内目前暂无民办学校。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参与长春市其他区民办学校的招生。
  五、招生程序
  ※公办学校招生
  1.信息登记
  5月7日9:00-10日17:00,所有汽开区适龄儿童少年,均需登录“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http://www.caida.gov.cn/),点击“汽开区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信息登记系统”,按系统提示和要求,完成网上信息登记。网络端口关闭(5月10日17:00)后,不能再修改相关信息。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网上信息登记的,可于5月11日9:00—17:00,持户口簿(或居住证)、房产证到汽开区招生办公室(自立街260号)登记信息。5月11日17:00前未完成信息登记的,无法申报民办学校,无法参加空余学位派位,统筹安排入学。
  2.资格审核
  5月13日-14日,公安部门对适龄儿童少年登记的户籍信息进行核验。
  5月15日-22日,组织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证)、房屋权属证明等“两个一致”真实性进行审核。申报入读初中的,还需进行学籍信息审核。
  3.学位派送
  5月23日,各校向适龄儿童少年下发《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告知书》。
  实行多校划片的,应在5月22日前确定学位派送结果。
  4.到校报到
  6月5日9:00—17:00,到公办学校入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持《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告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面向长春市城区招生。相关城区按照有关要求核准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应届毕业生自愿选择到本校初中就读的,可于5月24日到校填报本校初中就读申请表,由学校进行初审,报区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录取,并上传招生报名系统。该部分学生不能参加其他民办初中网上报名和派位,不能参加空余学位派位,逾期未填报申请表的,视为放弃本校初中入读资格。
  1.公布信息
  5月27日,公布民办学校招生信息。
  2.网上报名
  5月28日9:00-5月29日17:00,民办学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符合入学条件且有意愿入读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登录各城区指定网站报名,只能在系统提供的学校中选择一所学校报名。网络端口关闭(5月29日17:00)后,不能再修改相关信息。
  3.派位录取
  6月4日9:00,民办学校派位录取工作。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全员注册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被民办学校录取的,不能参加空余学位派位。
  6月4日15:00-6月5日17:00,登录各城区指定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4.到校报到
  6月5日9:00—17:00,被民办学校录取的,持《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告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在规定时限报到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转公学校招生
  2022年和2023年“公参民”转公学校继续执行过渡期招生办法,信息公布、网上报名、派位录取、到校报到的日程安排及相关要求,与民办学校保持一致。
  吉林大学附属中学、长春市第四十五中学、长春市第一〇八学校的信息公布、网上报名、派位录取、到校报到的日程安排及相关要求,与转公学校保持一致,派位范围保持不变。
  ※空余学位派位
  1.公布信息
  6月11日,同步公布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空余学位信息。
  2.网上报名
  6月12日9:00-13日17:00,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参加空余学位派位的,登录各城区指定网站报名,只能在系统提供的学校中选择一所学校报名。网络端口关闭(6月13日17:00)后,不能再修改相关信息。
  3.组织录取
  6月18日9:00,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空余学位录取工作。报名人数未超过空余学位数额的,全员注册录取;报名人数超过空余学位数额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6月18日15:00—6月19日17:00,登录各城区指定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4.办理手续
  6月19日9:00—17:00,被录取的,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办理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未被录取的,回原录取学校入读。
  5.统筹安排入学
  7月1日9:00—15:00,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未进行信息登记或未按规定时限报到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家长持户口簿、有效居住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汽开区招生办公室(自立街260号)现场登记,由汽开区招生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六、特殊群体入学
  (一)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本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可自主选择本民族学校就读。
  (三)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对汽开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对其自然情况进行登记,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评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教育安置建议。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优先保障机制,对于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应当就近就便安排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同等条件下在片区内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四)特殊优抚对象入学
  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人才、抗疫医务人员等群体子女入学,依据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五)入读长春市希望学校
  对汽开区内相对贫困、家庭收入较低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调查,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脱贫户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军烈属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孤儿,依靠政府公租房、保障房居住的困难家庭子女,可采取自荐或由汽开区教育部门推荐方式入读长春市希望学校。
  (六)入读长春市晨光学校
  初中阶段学习有特殊困难、行为有偏差的在校学生,由各校负责进行调查、统计,依据自愿原则,经原初中学校同意,可安排到晨光学校学习。家长或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经晨光学校审核同意,也可办理转学手续。
  (七)其他群体入学
  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外籍适龄儿童少年等入学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双(多)胞胎子女安置。适龄儿童少年为双(多)胞胎且有意愿申报同一所学校入读的,可在网上信息登记阶段,以“双(多)胞胎”身份填报相关信息。在自愿前提下,可以使用双(多)胞胎中一个孩子信息,参加民办学校网上报名、空余学位网上报名、电脑均衡分班,其他孩子共享相应结果。
  七、工作要求
  汽开区严格落实招生入学有关规定,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设立招生咨询电话及监督电话,进行政策解答及监督,在汽开区管委会网站上建立学区查询平台,提供学区查询服务。严格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和长春市教育局招生“十不准”要求,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合理引导家长入学预期。对不实招生信息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
  (一)各校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招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校必须要有专人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招生政策、原则和要求做好招生工作。严禁各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学区招生,不得招收年龄不足或非毕业年级的学生入学
  (二)各校要结合自己的办学特色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做好招生宣传工作,通过网络、招生说明会、学校特色介绍、走访学前班、走进社区家庭等多种形式进行招生宣传。不允许采取贬低和诋毁兄弟学校来抬高自己学校声誉的现象发生,更不允许对家长做出各种不切实际的承诺。家长不要听信开发商以及其它非官方渠道的有关招生政策的宣传。
  (三)各校必须无条件地完成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招收择校生并违规收费。不得组织与入学挂钩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或变相选拔性的测试。严禁将学生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
  (四)依据《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指导各校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各校起始年级要按照随机的原则均衡分班,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证书班等;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得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得超过50人。
  汽开区教育局将对区域内各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将对各校的招生生源进行核实,对扰乱招生秩序,违反招生纪律的学校,教育局将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领导和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计划管理
  加强前瞻预测,摸清底数,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各校办学规模等,核准各校招生计划。不准擅自招收特长生,确保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二)加强信息公开
  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做好各校招生政策和信息的宣传,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加大各校特色方面的宣传力度。实现“阳光招生,阳光入学”。
  (三)加强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建立问题预案制度,针对焦点问题制定解决预案,及时化解矛盾。
  (四)分级承诺
  汽开区教育局要向市教育局承诺,各校要向汽开区教育局承诺,积极履行诚信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学校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并依法督促改正。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