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 > 教育

关于印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7 13:17来源:汽开区教育局
【字体: 打印

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全面做好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汽开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各项工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汽开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汽开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依据,以促进汽开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国家、省、市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完善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规范有序入学。

  2.坚持分级负责。汽开区管委会是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负总责。在汽开区管委会及汽开区教育局的统筹和领导下,由汽开区招生办根据区域教育布局和常住人口的实际分布情况,对汽开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划定学区、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统一向汽开区各中小学派送学生,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坚持“两个一致”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父母为第一监护人。适龄儿童“入读”(入:即入学;读:即就读,下同)片区学校,要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

  4.坚持部门联动。联合汽开区公安、街道、农委、房管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和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资格审核工作,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力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长教联[2017]10号)要求,确保入学机会公平。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管理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汽开区网站、汽开区各中小学学校网站及向汽开区各学校、幼儿园下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家长须知》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报名方法及需要审核的各种证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把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作为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环节,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入学。

  6.小学学制一律为六年,初中为三年。

  二、入学政策

  (一)公办学校

  1.坚持“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入读”片区学校,其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应与其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户籍及房屋权属证明的时间应在入学当年正式网上报名开始前一日取得。

  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商住一体,房屋产权份额比例应当占51%及以上。房屋权属证明包括:商品房产权证;经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按相关规定获得已备案可查证的公产房、公租房(廉租房)合法材料。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名下在城区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人户籍与家庭住房一致,新生自出生之日起,即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上并实际居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视为符合“两个一致”。

  2.实行学位登记。各公办中小学校负责对已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住房地址进行登记管理。原则上学生在片区学校“入读”期间,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地址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入学。不符合片区入学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汽开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实行排序入学。分配原则是以户籍为主要依据,先解决汽开区户籍(含有汽开区居住证的)学生的学位问题,再按照相对就近原则解决长春市非汽开区户籍且居住在汽开区学生的学位问题。

  (1)汽开区户籍的

  ①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按照学区分配到学区学校就读。

  ②汽开区户籍但无房的,先按照户籍地址预分配到学区学校,在经学校审核信息不合格返回到招生办后,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③汽开区户籍因拆迁原因暂时租房居住的,如果所属学区学校有空余学位,可以分配到学区学校;如果所属学区学校没有空余学位,则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④汽开区户籍,拆迁后已经回迁,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落户手续的,只要其能提供合法的房屋的权属证明,即可分配到所属的学区学校就读。

  ⑤汽开区户籍且持有汽开区的廉租房协议的,提供廉租房协议,即可分配到所属学区学校就读。

  (2)随迁子女

   随迁子女即非长春市户籍人员的子女,其入学是没有学区的,即其居住地所属学区学校有空余学位,则可以入读学区学校,如果没有空余学位,则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即保证其有公办学校的学位,但不能保证其学区入学。

  ①非长春市户籍,但是在汽开区已购房的,提供其原籍户口、汽开区居住证和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房证、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在所属学区学校有部分空余学位的前提下,优先于非长春市户籍的无房者入读学区学校。

  ②非长春市户籍,但在汽开区内无房租房居住的,提供其原籍户口和汽开区居住证,在其居住地所属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可以分配到学区学校入读;若没有空余学位,则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读。

  ③九台、双阳户籍的,提供其原籍户口及居住地社区开具的社区居住证明,分配原则参照(2)随迁子女中①、②两项执行。

  (3)长春市非汽开区户籍,但在汽开区居住的,按照长春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原则上不接受长春市非汽开区户籍的人员子女到汽开区就读,但考虑到这部分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其家长征得户籍所属区教育局同意,且在汽开区所有学生报到入学完毕后,若仍有空余学位,则可以接受这部分人员的子女到汽开区就读,但是只能分配到汽开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4.实行九年一贯直升入学,其小学部毕业生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直升到本校初中部。

  5.空余学位随机派位入学。公办学校在招收符合学区内“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外,按照入学政策可继续接收相关人员,空余学位可以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6.特殊优抚对象入学。依据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关于转发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吉政联〔2012〕69号),妥善安排军人子女入学。

  依据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人民警察荣记二等功以上荣誉的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教联〔2008〕11号),妥善安排警察子女入学。

  依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办发 [2017]50号),妥善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入学。

  7.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凡是往年已经入学并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再进行报名。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纳入属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民办学校按照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依法依规招生。汽开区内目前暂无民办学校。

  三、入学条件

  (一)小学入学条件:截至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具有汽开区户籍或具有汽开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长春市非汽开区户籍,但在汽开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可入读汽开区小学。

  (二)初中入学条件:具有汽开区户籍或具有汽开区居住证的;长春市非汽开区户籍,但在汽开区居住的,并已经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毕业生,可入读汽开区初中。

  四、报名登记

  长春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网上报名登记。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无论是选择公办学校入读或选择民办学校入读,必须在长春市教育局官方网站上进行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间以长春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的时间为准,按系统提示和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形成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基本数据库。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网上报名的,可持户口、房证(汽开区户籍)或户口、汽开区有效居住证(非长春市户籍)到汽开区招生办报名,报名信息由汽开区招生办及时输入报名信息数据库。

  五、信息审核

  (一)教育部门。组织汽开区各学校依据“两个一致”的原则,对预录取的常住户籍学生的户籍、其父母房屋权属证明及实际居住地进行审核,对有疑义的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核查。要将适龄儿童少年的相关入学材料存档备查;非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汽开区招生办在学生报名同时进行信息审核,审核其原籍户口、本人及其父(或母)在汽开区的有效居住证和房产证明。信息审核结束后,汽开区招生办派送学位。

  (二)公安部门。及时更新户籍及新增派出所、街、委(组)信息,协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信息和数据摸底、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信息核验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维稳工作。依据《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及时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办理居住证。严格把好户籍迁移、房产落户关口,严肃查处打击以入学为目的办理假户口、篡改户籍年龄、虚报年龄、挂户等违规行为。

  (三)房屋管理部门。依据房产管理政策做好房屋转让、变更等把关工作,配合做好房屋权属证明的核验和证明等相关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房地产广告监管工作,严肃查处打击为入住者办理入学、升学等事项的房地产广告行为,以及对规划或建设中的学校教育设施条件进行误导宣传的行为。

  (五)街道办和农委。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入户实地踏查,确定适龄儿童少年是否实地居住。

  (六)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布局,保证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整体相对就近入学需求,负责房屋规划用途确认。

  (七)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供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八)民政局。负责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孤儿等群体的资质审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汽开区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和长春市教育局招生“十不准”要求。

  1.汽开区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招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校必须要有专人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省市区招生工作政策、原则和要求做好招生工作。

  2.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区划分政策的宣传,不要听信开发商以及其它非官方渠道的有关学区划分的宣传。

  3.各中小学要结合自己的办学特色做好招生宣传工作,通过各学校的网络、招生说明会、学校特色介绍、走访学前班、走进社区家庭等多种形式进行招生宣传,做好家长工作,争取更多更好的生源。不允许采取贬低和诋毁兄弟学校来抬高自己学校声誉的现象发生,更不允许对家长做出各种不切实际的承诺。

  4.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学区招生。

  5.义务教育各阶段学校必须无条件地完成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招收择校生并违规收费。

  6.各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挂钩的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或变相选拔性的测试。严禁将学生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

  7.均衡分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起始年级要按照随机的原则均衡分班,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证书班等;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

  8.义务教育段的各中小学不得超计划招生。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得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得的超过50人。

  9.各校不得招收年龄不足或非毕业年级的学生入学,不得随意更改招生计划。

   汽开区教育局招生办将对各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在招生工作结束后,汽开区教育局招生办将对各校的招生生源进行核实,对扰乱招生秩序,违反招生纪律的学校,教育局将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领导和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七、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汽开区教育局、公安、街道、农委、房管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和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规范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要求,针对招生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通力合作,积极防控,把问题处理在萌芽中,确保招生工作稳定进行。

  汽开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程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丁文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组员:招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汽开区招生工作小组:

  组长:丁文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招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2.加强计划管理。加强前瞻预测,摸清底数,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汽开区各中小学办学规模等,核准各中小学招生计划,上报市教育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计划,不准擅自招收特长生。确保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3.加强信息公开。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做好汽开区中小学招生政策和信息的宣传,加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实现“阳光招生、阳光入学”。建立学区查询系统,学区有调整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4.加强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建立问题预案制度,针对焦点问题制定解决预案,及时化解矛盾。

  5.分级承诺。汽开区教育局要向市教育局承诺,汽开区各中小学校要向汽开区教育局承诺,积极履行诚信责任。聘请义务监督员参与招生全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学校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承诺书》的有关条款进行问责,并依法督促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