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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0来源:科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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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汽开管规〔2023〕4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重要讲话精神,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根据长春市“政产学研协同 地校院企携手 创新引领长春振兴突破发展大会”工作部署,为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依据《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汽开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企业围绕汽车产业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共享化方面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对经认定为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共享化核心零部件企业(项目)的,按研发费用的30%每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
  第四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认定牛羚、瞪羚企业。对新认定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补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拓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推动科技成果在汽开区转化且成效明显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园区),经认定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
  第七条 鼓励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来区创业。对于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主要负责人、国家级科技奖项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等人才到汽开区创办科技企业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对于获得国家科技奖项或有重大影响力的科技先进个人,经认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八条 企业申请补助、奖励资金的具体条件,由开发区相关部门另行约定。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第九条 符合本措施扶持条件又满足汽开区其他措施扶持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由汽开区管委会收回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补助、奖励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