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一汽物流橇装加注装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2021-11-15 14:52来源: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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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5天,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1月16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1501229
  通讯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766号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邮   编:130000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吉林省长春市一汽物流橇装加注装置项目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与兴安路交汇处

吉林省锦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众创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与兴安路交汇处,项目占地面积535.5m2,建筑面积267.75m2,占地类型为仓储用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防爆撬装加油设备、卸油区/加油区等部分,本项目设置防爆撬装加油储罐1个(储罐设置2个隔舱,每个隔舱10m3,储存介质为柴油)。                                                 

一、废水治理措施
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油罐清洗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后,排入新凯河;油罐3-4年清洗一次,清洗废水由有资质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二、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拟对储油罐进行紧急泄压装置,加油站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处理后少量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关要求,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三、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建设完成后产生噪声设备主要来自于加油机及来往机动车所产生的噪声。建议通过对进站加油的机动车进行管理,采取减速、禁止鸣笛、加油车辆熄火和平稳启动等措施,使区域内的交通噪声降到最低值;对加油泵等设备噪声设置外加减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职工生活垃圾设置垃圾箱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清罐油渣和清罐废水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清理,清理后立即运走,不在站区暂存;清罐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抹布由清洗单位收集处理,不在站区暂存。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