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5-10 14:18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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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及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科室
1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区区划科
2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区区划科
3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区区划科
4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区区划科
5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区区划科
6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区区划科
7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区区划科
8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区区划科
9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区区划科
10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社区区划科
11 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社区区划科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社区区划科
13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社区区划科
14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社区区划科
15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社区区划科
16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社区区划科
17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社区区划科
18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社区区划科
19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社区区划科
20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社区区划科
21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社区区划科
22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社区区划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