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限类型 | 设定依据 | 层级 | 备注 |
1 | 街道临时宣传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许可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 县级 | |
2 | 户外广告的审批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市级,县级 | |
3 |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许可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工作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 县级 | |
4 | 占用公共场地摆摊经营审批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许可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县级 | |
5 | 对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未当日清除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2、《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6 | 对随地丢弃废弃物、乱倒污水、垃圾 、焚烧树叶(垃圾)、损坏卫生设施等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2、《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
县级 | |
7 | 对在畜禽禁养区内饲养畜禽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动物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2、《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8 | 对未及时清运因装修、搬迁产生的生活垃圾等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9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10 | 对擅自占用道路、桥梁等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11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公共场所及建筑物上设置各类设施、标志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12 | 对擅自设置各类服务亭和违规临时占用公共场所举办公益活动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13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护栏等处晾晒衣物或悬挂物品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14 | 对擅自设立广告或违反市容规划设立广告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15 | 对违反市容规划和专业规范要求的限期内未整改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16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2、《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3、《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17 | 对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2、《吉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月1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18 | 对施工现场进出口未进行硬铺装或者设立车辆冲洗设施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吉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月1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19 | 对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或者运输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2、《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月1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4、《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20 | 对运输建筑垃圾时,车辆未进行密闭或者封闭不严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4、《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5、《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21 | 对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带泥土上路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22 |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2、《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23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行为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2、《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24 | 对居民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25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22号) |
县级 | |
26 | 对户外广告超越审批期限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22号) |
县级 | |
27 | 对未经批准进行门面装饰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23号) |
县级 | |
28 | 对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决定后,未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设计图和效果图进行门面装饰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23号) |
县级 | |
29 | 对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2、《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30 | 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2、《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31 | 对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32 |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要求进行管理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33 | 对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造成建筑垃圾扩散或者未对接收建筑垃圾的情况进行登记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34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许可证件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2、《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3、《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35 | 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一年内受到二次处罚仍不改正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县级 | |
36 | 对建设单位开工前未取得临时占道手续和未按规定管理施工工地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37 | 机动车为工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38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及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39 | 对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40 | 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未即时清除。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41 | 对擅自设置标识的处罚 | 锦程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长春市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县级 | |
备注 | 乡镇或街道执法事项一致的,可合并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