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5天,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2年5月21日—2022年5月22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1501229
通讯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普阳街3177号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邮 编:130000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吉林三鑫工贸汽车零部件包装项目 |
长春市汽车经济开发区丰越大路以南 |
吉林三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本项目占地面积为23481m2,建筑面积17536.93m2,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项目建成后可加工气泡袋1610t/a,塑料袋1500t/a,不干胶标签47.69万m2/a。主要构筑物为办公楼、研发楼、成品库、1#生产车间、2#发展车间、3#车间 |
(1)废气 本项目吹膜、制泡工艺产生的有组织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出,未被收集的无组织有机废气采取车间通风扇通风措施,车间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要求;本项目印刷产生的有组织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出,未被收集的无组织有机废气采取车间通风扇通风,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新污染物源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2)废水 本项目排放废水为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 本项目噪声采取基础减震、安装减震垫,风机加隔音罩等措施。项目建成后,厂界处昼间、夜间噪声预测最大值为48.75dB(A),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标准要求,高炮旅部队满足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3类区标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边角余料及不合格产品由专门的回收厂家进行回收处理;废包装袋一部分企业自行利用,一部分外卖给回收企业;废油墨桶、洗车水废液、废活性炭均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附件:
全本-吉林三鑫工贸汽车零部件包装项目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