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11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1501229
通讯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766号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邮 编:130000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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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安际汽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长春汽车经济开发区捷达大路555号 | 长春安际汽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吉林省晋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长春汽车经济开发区捷达大路555号,租赁长春一汽四环汽车管路有限公司厂房。 厂房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25.176350°,北纬43.849079°。 厂房东侧为常兴街,南侧为捷达大路,西侧为长春一汽四环汽车管路有限公司厂房,北侧隔长春一汽四环汽车管路有限公司厂区空地为一汽职工公寓。本项目总投资1.5亿元,全部为企业自筹。建成后,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性能测试实验。 | 1
、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限值,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新凯河。 2、废气 燃烧特性测试实验产生的燃烧废气及车用燃气报警器和油箱环境测试实验产生的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排放限值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电池包火烧试验产生的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及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排放限值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其他实验产生有机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标准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项目设备噪声采取了基础减振、合理布局、建筑隔声等措施,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汽车零部件全部由委托测试单位回收,故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测试废液、废油抹布。 含油抹布、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测试废液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处理与处置。本项目所有固体废物全部采取了合理有效的处理/处置措施,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