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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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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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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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使层级 |
承办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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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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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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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1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 |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区级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 | 1.监督责任: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2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 | 专项审计调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 | 1.监督责任: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