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汽开区乡镇(街道)改革总体工作安排和取消与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能无关的证明事项清单进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党群工作部及上级对口部门取消与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能无关的证明事项清单如下:
一、市司法局:
1.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婚育证明(用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扶助费、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奖励费等)。
3.对需办理收养子女登记手续、但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一方出具的委托书进行证明。
4.位收养人出具其本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房产证明。
6.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证明。
7.亲子关系证明。
8.原配夫妻关系证明。
9.亲属关系证明。
10.死亡注销、死亡证明(家中死亡证明、自然死亡证明、去世多年证明、去世时间)。
11.配偶无死亡证明的,让开死亡先后顺序证明。
12.独生子女申请证明、独生子女证明。
13.财产继承证明。
14.高龄老人存活证明。
15.恢复户口情况证明。
16.政审类证明。
17.各类考试无劣迹证明。
18.非婚生子女证明。
19.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丢失证明。
20.财产(住房)证明。
21.买卖房屋,为更名的,房屋现所有权证明。
22.夫妻未抱养、领养孩子证明。
23.家庭情况证明。
24.失踪人口证明。
25.无子女证明。
26.房屋产权过户、继承证明。
27.房屋使用证明。
28.老地址与新地址是同一个地方证明。
29.房屋性质证明。
30.房屋所有人死亡,房产过户证明。
31.房屋是否拆迁证明。
32.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证明。
33.一方去世,结婚证丢失的婚姻证明。
34.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二、市人社局:
1.委托代理人证明。
2.零就业家庭证明。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民选社区干部工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