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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2 13:37来源: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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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财采购(2021)69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供应商: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全部在线提供,不得收取文件工本费。
  二、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21年9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上缴;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或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项目,由采购人上缴。
  四、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人应当按照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验收。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向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并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长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