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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5 11:03来源: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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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财采购〔2020〕695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序号

品 目

编 码

备 注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

计算机设备

A020101

 

1

服务器

A02010103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计算机网络设备

A020102

 

4

路由器

A02010201

 

5

交换设备

A02010202

 

输入输出设备

A020106

  

打印设备

A02010601

  

6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7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8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显示设备

A02010604

  

9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A02010609

  

10

扫描仪

A0201060901

 

计算机软件

A020108

 

11

基础软件

A02010801

 

12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办公设备(A0202)

13

复印机

A020201

 

14

投影仪  

A020202

 

15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入此,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 

16

LED显示屏

A020207

包括单基色显示屏、双基色显示屏、全彩色显示屏等。 

17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等。

销毁设备

A020211

  

18

碎纸机

A02021101

 

车 辆(A0203)

19

乘用车

A020305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

20

客车

A020306

 

机械设备(A0205)

21

电梯

A02051228

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

电气设备(A0206)

22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包括后背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等。 

23

空调机

A0206180203

空调类额定制冷量14000W及以下入

此,不含多联式空调机组。

其他货物

24

家具用具

A06

办公家具入此,不包括“A0204图书档案设备”里的品目。

25

复印纸

A090101

 

电信服务(C0301)

26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30102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0503)

27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28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商务服务(C08)

29

法律服务

C0801

 

30

审计服务

C0803

指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机构的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跟踪审计服务入此。

31

资产评估服务

C0805

不动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

32

安全服务

C0810

保安服务

33

印刷服务

C081401

 

房地产服务(C12)

34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指办公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包括: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住宅小区、住宅楼、公寓等物业的管理服务;

——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写字楼、单位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服务;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医院、学校等物业管理服务;

——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保险服务(C1504)

35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36

云计算服务

 

 

  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本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和市(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各市(州)、县(市)统一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及标准。
  (二)驻长春市以外的省直预算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属地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驻省外的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