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30 12:11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多次要求充分发动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市2019年出台的《长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仅限于工矿商贸领域,存在受理面窄、奖励门槛高、群众参与度低等问题。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吉林省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办法进作了修改完善,在举报范围、奖励种类和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同时,研发了“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6章、2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等内容;第二章举报受理,主要说明向举报方式、举报内容、受理原则以及“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的运行流程等内容;第三章核查处理,主要规定了接报和转办流程、核查方式、处理报告等工作流程内容;第四章奖励实施,主要明确了资金来源、奖励标准、兑付程序等内容;第五章责任追究,主要规定了举报人、参与办理工作人员、被举报单位的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暂行有效期。
  二、举报受理范围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业商贸、消防、交通运输、违法拆改建、城镇燃气、建筑施工、自建房、特种设备、物业行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受理:
  1.涉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2.涉嫌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3.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所举报事项属于有关部门正在核查处理,或已有他人举报的,不予受理;有关部门已办理并回复,但举报人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举报的,不予受理;所举报事项单位名称或地址不清楚无法核查的,不予受理;所举报事项不是具体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不予受理。
  (三)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奖励实施
  (一)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举报人可通过“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线上申请奖励。
  (二)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给予200元至30万元奖励。
  (三)个人所得税按奖励金额的20%收缴,由“长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受理平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
  四、权益保障和责任
  (一)举报人个人信息在接报、核查、奖励全流程做加密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保密。
  (二)举报人对其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等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举报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