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培育建设“新兴消费城”、打造“区域消费中心”的部署,大力发展首店经济,进一步提升消费品质,促进我市消费市场国际化、特色化发展,长春市出台了《支持商业品牌首店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委制定出台的一系列促进消费文件精神,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积极培育本土品牌,打造更多消费新场景,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进一步提升我市商业影响力和辐射力,制定本《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有八项内容。
(一)支持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引进品牌首店。明确对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的商业载体,按首店类别,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支持知名品牌来长开设首店。明确对国内外知名品牌来长开设首店的,按首店类别,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支持品牌企业在长开设法人首店。明确对国内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知名品牌企业,在长春开设法人企业首店,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纳入社零额统计的,按首店类别,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四)支持我市首创品牌在长开设首店。对我市首创的品牌,在长春开设首店,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按照标准进行打分,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企业在长举办品牌首发首秀活动。明确对在长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长主办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首发、首秀活动,给予符合条件的活动主办企业一次性奖补。
(六)明确高层级首店一事一议机制。对于全球首店、亚洲首店等高层级首店,通过“一事一议”机制确定奖励方式和奖励额度。
(七)规定奖励兼得与限制条件。同一企业的不同事项可根据不同条款分别申请,可同时享受措施中的各项政策支持;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不能重复享受市级其他政策支持。
(八)明确实施时间。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商业设施运营单位作用。《措施》将商业设施运营单位作为发展首店经济、引入首店品牌的主要力量,对其奖励能够调动招引新品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突出规范化、标准化。《措施》附品牌首店标准说明、首创品牌评价标准、商业品牌首发首秀活动评价标准,符合标准的才能享受措施奖励,明确了政策的适用范围。
三是突出品牌首店经济贡献。《措施》明确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品牌首店予以奖励,促进落位品牌首店尽快入库入统,引导落位首店对我市经济发展做贡献。
四是突出对本土首创品牌的支持。在引入外来品牌首店的同时,对在长春首创的优质品牌首店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全力培育本土商业品牌,支持高品位首创品牌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