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设立镇标准和吉林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30 15:46来源: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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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吉林省设立镇标准》和《吉林省设立街道标准》(以下简称“两个标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区划工作,201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12月,民政部出台了《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新时期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提供了基本法治保障。我省制定出台“两个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条例》中,明确要求各省要制定镇、街道设立标准。二是建立健全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体系。目前,我省在区划调整上,仍参照2001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吉林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2017年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进步规范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标准,始终没有设立镇、街道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 “两个标准”补齐了制度短板。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划管理。通过制定“两个标准”,使得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可量化的指标,克服镇、街道设置的随意性、盲目性,有力保证了行政区划设置的合理性。
  二、主要内容
  “两个标准”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设镇、设街道要符合行政区划调整的一般规律,符合城市发展规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对设镇和设街道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不得设镇、设街道的类型。二是具体指标。对设镇、设街道需要的指标进行了量化,主要从面积、人口、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设镇标准中明确了可放宽条件的情形,设街道标准中明确了对现有街道进行完善的情形和要求。
  三、主要特点
  “两个标准”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体现了与时俱进。“两个标准”中明确要求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具体指标中对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二是契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两个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省行政区划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少数民族、边境地区等情况,在设镇标准中区分了东、中、西部不同指标,并对少数民族和边境地区给予政策倾斜,设街道标准中区分了市辖区和县(市)的不同标准,也充分考虑了现有老城区的区划设置,不搞一刀切,有利于构建符合吉林省实际的行政区划格局,有利于促进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三是进一步增强行政区划调整的可操作性。“两个标准”中对设镇、设街道需要的指标细化了条件要求,从面积、人口、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五个方面设置了量化标准,具有很强更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