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8 10:02来源: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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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全面贯彻《意见》,进一步提升我省养老服务监管水平,切实解决监管中的难题和短板,构建实际管用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省政府办公厅于4月20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19号)。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3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监管重点:从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加强突发事件应对5个方面对《意见》中提出的任务细化了工作措施、明确了履责依据、落实了责任部门。
  在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对不同建筑总面积养老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责任部门;明确了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审查,和对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
  在加强从业人员监管方面,从从业人员资格、从业人员培养和养老服务机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在加强涉及资金监管方面,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资金使用和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部门,明确了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管理部门。
  在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方面,主要对开展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整治、查处养老服务设施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未经登记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等作出规定。
  在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方面,明确了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相关安全规范、行业标准,明确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的职责;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安委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依法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责。
  第二部分,落实监管措施:围绕重点监管事项,明确了5项监管措施,对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运营、退出实施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全面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发展、规范发展。一是全面开展养老机构备案现场核查。明确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备案现场核查的责任,明确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协同责任。二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制定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实施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相关部门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了依法依规处理的具体要求。三是全过程实施信用监管。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通过信用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明确了信用监管工作中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信用记录、加强失信对象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等工作内容。四是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明确有关部门数据采集、汇聚、共享的职责。构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预警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五是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提出了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和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的要求。
  第三部分,加强组织保障:从3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属地政府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主导责任。二是有关部门共同加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合力解决突出问题。三是养老服务机构要履行有关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