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部署在全市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和清理整治工作。
一、相关背景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渠道,是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入园需求的重要保障。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都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城镇小区根据居住区规划和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2014年9月通过的《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明确规定已建成的城镇居民区没有配套学前教育机构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区规划和居住人口数配套建设学前教育机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民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居民区规模相适应的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2016年12月吉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吉教联字〔2016〕53号)规定,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一律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2017年,国家对全国学前教育资源状况进行了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城镇小区有的没有配建幼儿园,有的虽然建了但没有办成公办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这是造成城镇“入公办园难”、“入普惠性民办园难”、“就近入园难”的十分重要的原因。
201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要求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情况进行治理。
作为落实《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9〕3号),要求通过全面摸排、分类整改,集中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2019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19〕23号),明确提出,到2020年底,完成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有效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进一步缓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确保治理工作科学严密、稳定有序,在认真学习国家、省相关文件政策基础上,经过学习考察、专题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环节,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教育、发改、规划与自然资源、城建、住房、机构编制、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起草了《长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该《通知》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长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三、主要内容
第一,明确基本原则。要按照省级统筹、市级指导、以县级为主的原则,开展治理工作。
第二,明确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切实解决城镇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应配建未配建、应移交未移交、应举办未举办等问题。从现在起至2020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逐步将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园,进一步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明确三大任务。针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开展专项治理。
(一)严格依标配建小区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与整改应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和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属地住建部门移交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积极稳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公办园收费政策,按等级标准收费,严格收费行为。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园的奖补政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办成公办园的,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加强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园的奖补政策,加大经费支持力度。要建立学前教育投入增长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积极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四、工作举措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层面,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路任组长,副市长贾丽娜、周贺任副组长,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治理工作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卢福建、王首先、赵首沣兼任。《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区域专项治理总体方案,确保限期完成。
第二,明确责任分工。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各个环节,统筹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进已移交幼儿园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改革部门要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相关规定做好用地划拨或出让。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的监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程序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房屋权属登记到幼儿园所在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民政部门要对移交的拟办为民办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财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稳定增长机制,保证城镇小区配套公办园的办园经费。
第三,成立工作专班。为切实推进治理工作进程,《通知》要求成立四个专班:一是治理“规划不到位”专班,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解决未按规划许可实施建设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问题;二是治理“建设不到位”专班,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统筹指导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等问题;三是治理“移交不到位”专班,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统筹指导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等问题;四是治理“使用不到位”专班,由市教育局牵头,统筹指导解决移交后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未办成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问题。
第四,细化治理步骤。一是全面排查。要求以县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摸排,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二是全面整改。针对需要整改的具体问题,《通知》列出了时间表,要求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办法逐一整改。三是监督评估。市教育督导室要对治理工作跟踪督评,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第五,完善制度机制。建立月报制度、例会制度和督导制度,实行按月通报、定期研究和适时督导,确保取得实效。《通知》特别要求各地要建立学前教育投入增长机制,保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经费,强化经费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幼有所育”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完成省委省政府既定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我市学前教育发展难题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积极营造良好氛围,赢得全社会广泛共识和大力支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